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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唐盛世无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合同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浏览次数:397 次  来源:景唐投资

《景唐盛世无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适用于公告形式变更合同)

陕西景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景唐盛世无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景唐盛世无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1、 公告术语

本公告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 景唐盛世无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二章“释义”

新增

虚拟单位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场外资产管理产品类标的的份额净值扣除估值当日预计内含的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

(二)修订第十五章“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第(一)条“基金财产的估值”第3款“估值材料的交互要求”第(1)项

原表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经托管人认可的相关估值材料供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进行复核,自行或敦促第三方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估值材料: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标的产品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的确权时效内或本基金开放日前提供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估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投资标的管理人、运营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该笔投资权益的依据。

修改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经托管人认可的相关估值材料供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进行复核,自行或敦促第三方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估值材料: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标的产品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的确权时效内或本基金开放日前提供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估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投资标的管理人、运营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确认该笔投资权益的依据。

如本基金持有按虚拟单位净值估值的场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与私募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双方约定(如有)提供相关估值材料。

(三)修订第十五章“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第(一)条“基金财产的估值”第5款“估值方法”第(10)项

原表述:

C、按份额净值计价的场外投资标的,按照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场外投资标的运营服务机构或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如前述的场外投资标的的管理人、运营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未提供份额净值依据,则按历史成本估值。

修改为:

C、按份额净值计价的投资标的,按照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场外投资标的运营服务机构或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如前述的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运营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未提供份额净值依据,则按历史成本估值;

按份额净值计价的前述投资标的,如需启用虚拟计提业绩报酬进行估值的,作为本基金的主会计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等资产管理产品采用虚拟净值估值的准确性、公允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操作性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因采用虚拟净值估值引起本基金之份额净值的准确性、公允性存在问题对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评估后拟采取虚拟净值作为估值依据的,应与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协商并就操作标准、材料交互要求等事宜出具书面函件。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可以就特定场外资产管理产品采用其虚拟净值作为估值依据。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或场外投资标的运营服务机构或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投资标的的虚拟单位净值,如前述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管理人未提供的,采用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或其运营服务机构或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场外标的虚拟单位净值估值。如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管理人从未提供过虚拟单位净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具体实际情况,采用:(i)按场外投资标的最新的份额净值估值;如从未提供过前述场外投资标的的份额净值的,按成本估值;或者(ii)由本基金之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计算的场外标的虚拟单位净值作为本基金之估值依据。

由于场外资产管理产品虚拟净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取决于该等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因素,受限于交互因素,私募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收到的虚拟净值对本基金进行估值,不就虚拟净值承担任何复核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场外资产管理产品虚拟净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修订第十九章“风险揭示”第(二)条“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第10款“基金产品的特定设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新增表述:

10.2使用虚拟净值进行估值的风险(如有)

当本基金投资场外资产管理产品时,由于场外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净值中包含了应当计提但是未支付的业绩报酬,采用份额净值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可能无法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真实资产价值,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视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使用虚拟单位净值对该等场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估值。

由于虚拟单位净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赖于场外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若场外资产管理产品之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管理人以及本基金之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虚拟单位净值或估值材料,可能发生该等虚拟单位净值存在错误或延迟,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单位净值。

由于虚拟单位净值需要将场外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净值扣除估值当日预计内含的业绩报酬(如有),因此采用虚拟单位净值估值后的单位净值将低于之前按照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单位净值。

 

 

管理人:陕西景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